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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封棋续赛的程序
在封棋续赛开始时,裁判须严格遵守下面的程序:
4.1 打开密封的信封。
4.2 把比赛记录纸发还给双方选手。
4.3请双方棋手确认封棋时的局面和各方剩余用时。
4.4 轮走方棋手必须走他在封棋时暗记在记录纸上的着法,按停自己的棋钟,对方开始计时。
第十二条 终局
1.被双方棋手确认或被裁判判定的终局都是终局。终局包括胜局与和局。
2.胜局
2.1 一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认输, 他的对手获胜。
2.2 一方所有的棋子都被吃光,他的对手获胜。
2.3 一方所有棋子均被堵住而无法走棋,他的对手获胜。
2.4 一方被裁判判负或取消比赛资格,他的对手获胜。
3.和局
3.1 如果相同局面第三次重复出现,每次都轮到同一方走棋,对局结果作和。
3.2双方都认可的和局。
3.3双方都无法战胜对方,对局结果作和。
3.4巴西规则规定的和局
3.4.1在连续15个回合中,双方只移动过王棋,而没有走动任何一只普通棋子,也没有吃掉任何一子,对局结果作和。
3.4.2如果棋盘上出现两只王棋,或一只王棋和一只普通棋子,或一只王棋对对方单王棋的残局,双方棋手每人最多再走5步棋,任何一方无法取胜,对局结果作和。
3.5俄罗斯规则规定的和局
3.5.1.在连续30个回合中,双方没有吃掉任何一枚棋子,对局结果作和。
3.5.2在棋盘上出现一方拥有三枚王棋对对方单王棋的局面后,强方在18步以内,未能吃掉对方的单王棋时,对局结果作和。
4.提和
每方棋手在走完20着棋以后才可以提和。准备提和的棋手必须用自己棋钟上的时间,并严格执行下面三个程序来完成提和请求:
a. 走一步棋。
b. 不附带任何条件地向对手提和。
c. 开动对方的棋钟。
在对方接受或拒绝和棋建议之前,一方所提出的和棋建议始终有效。如果对方继续走棋,则表示他拒绝和棋。在对方拒绝和棋建议后,提和的棋手在对方提和以前不能再次提和。
5.和棋局面的判定
比赛中如果要证明一个符合规则的和棋局面,须由棋手向裁判提出并由裁判进行审核。
6.成绩计算
6.1 胜方得2分。
6.2 和棋双方各得1分。
6.3 负方得0分。
第十三条 棋手的权利与义务
1.棋手的权利
1.1了解比赛规程
1.2在完全安静的环境中参加比赛。
1.3本人向裁判提出与他们的比赛有关的任何问题。
1.4本人或通过中间人致信比赛组委会。
1.5在不中断比赛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给裁判长一份复印件,抗议裁判长对棋手作出的制裁或决定。
1.6在赛场内走动。
2.棋手的义务
2.1严格遵守比赛规程和赛场纪律。
2.2 回答裁判提出的问题,服从裁判的决定。
2.3 对局完成后整理好棋具,安静离场
2.4 下完所有的比赛对局。
第十四条 纪律与处罚
1.棋手出现下列违反赛场纪律的行为时应当受到处罚
1.1与裁判以外的任何人说话。
1.2 使用或查阅能使他对局获益的资料或器具。
1.3 轮到他走棋时离开棋盘。
1.4 出于帮助自己思考的目的,触摸棋盘的格子或对棋盘指指点点。
1.5 对方想棋时,干扰他的思考。
1.6 干扰正在进行的对局。
1.7 接受与自己对局有关的建议。
1.8 分析正在进行的对局。
1.9 在赛场内分析已经结束的对局。
1.10 有任何影响比赛顺利进行的行为。
1.11 未经裁判允许,无故走出赛场。
1.12 在正在进行的对局旁逗留一段时间。
1.13 携带或使用电子装置影响正在进行的比赛。
2.对违反赛场纪律行为的处罚
2.1 裁判必须对所有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给予制裁或处罚。
2.2 处罚的种类包括
a. 口头提醒。
b. 口头警告,并向外界公开。
c. 对局判负(包括双方判负)。
d. 取消比赛资格。
2.3 裁判根据棋手违反赛场纪律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给予棋手何种处罚。
2.4棋手在同一局中被口头警告两次,当局判负。
2.5取消选手比赛资格必须报裁判长同意。
3.棋手出现以下违反技术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而拒绝改正时应当受到处罚
3.1 出现不合规则着法后拒绝进行改正或不完全改正。
3.2 比赛中拒绝进行对局记录
3.3 比赛结束后拒绝在成绩单上签字
3.4 私自调整比赛用时,而导致比赛用时无法恢复
3.5 私自停止棋钟的运行
4.违反行棋等技术规定而又拒绝改正的棋手应直接判当局负。
5.严重违反比赛纪律和不服从裁判的棋手,裁判长有权将其驱逐出赛场。
第十五条 裁 判
1.裁判的职责和任务
1.1 裁判的职责是确保赛场内每个人都遵守比赛规则和条例,包括观众和参赛棋手。裁判的任务是管理和负责比赛的顺利进行。
1.2 裁判的作用不仅限于比赛期间,还包括比赛前和比赛后。不仅限于对局期间,还包括对局前和对局后。
1.3 裁判有权力干预和制止任何冲突,即使没有运动员提出指控。但是,这个干预的权力不包含处理规则第七条第.4款和第八条第2款2.3涉及的两种情况的权限。
2.裁判的作用是执行《中国国际跳棋竞赛规则》中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包括以下内容。
2.1 通过比赛组织者,在比赛开始前制订出本次比赛的比赛规程。
2.2 从专门制定的竞赛规程中删除任何与《中国国际跳棋竞赛规则》不一致或矛盾的条款。
2.3 在比赛开始前或抽签前半个小时拿到参加本次比赛棋手以及称号拥有者和替补选手的名单,名单须由比赛组织者签字确认。
2.4 有一个专门用于发布正式比赛信息的布告板。
2.5 保证本次比赛的规程或细则始终公布在布告板上。
2.6 佩带一个醒目的可以显示裁判身份的标志。(例如,一枚徽章)
2.7 始终有一个可以随时协助他执行裁判决定的助手。
2.8开动比赛棋钟或向棋手发出开动棋钟的指令。
2.9是唯一可以停止棋钟或发出停止棋钟命令的人。
2.10在比赛期间定期监督和检查棋钟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况。
2.11检查棋手是否做比赛记录。
2.12尽最大努力解决比赛中出现的任何争执。
2.13对超过迟到时限后到场的棋手裁决判负。
2.14对比赛规程中有异议的条款必须能向棋手作出合理的解释。
2.15对比赛规程中没有包括的问题作出裁决。
2.16比赛结束后收集所有对局的比赛记录。
2.17确保比赛成绩表能够及时得到更新。
2.18负责比赛棋手的编排或,无论是使用电脑还是进行人工操作。
2.19监督每轮比赛棋手配对结果的公布。
2.20指导封棋程序。
2.21比赛结束后宣布比赛的最后成绩。
2.22提出自己对改进未来比赛状况的建议。
2.23随时了解提出这些要求和建议后的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申诉与仲裁
1 .申诉
对裁判的判决不服,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 .仲裁:
比赛期间,有异议的一方可将双方不能解决的争议交至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做出决定。由仲裁机构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仲裁机构是指依竞赛组织规则而设立的仲裁委员会,通常由三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担任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公正性。仲裁委员会可设仲裁主任一人(作为召集人),仲裁委员若干,其成员之间完全平等,每人只有一票的权力。仲裁委员会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终决定,并及时向争议的双方通报仲裁决定。
提出仲裁的一方,应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交纳足额的申诉费。
仲裁委员会应充分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并且在当事人退出会议厅之后,本着中立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公正地做出仲裁决定。
第四章 竞赛办法
第十七条 比赛种类
1.个人比赛:计算个人成绩的比赛。包括锦标赛、对抗赛等
2.团体比赛:计算运动队团体成绩的比赛。
2.1 分台定人制:事先规定各队出场台数,各队在报名时须排定本队棋手的台次顺序号,比赛时按台次顺序分台进行,不得更改台次。
排定台次顺序的原则是:等级分高低,现有称号级别,比赛成绩名次等。如报名的台次顺序与竞赛组织掌握的不符,则竞赛组织有权更改台次顺序,但应通知此队。
2.2 分台换人制:准许各参赛队报一定名额的替补队员,但不论正式或替补队员均应排定一定的台次顺序号,排列原则同分台定人制。各轮比赛出场者可有所不同,但台次顺序从小号位到大号位不得颠倒,如出场顺序为1、2、5、6而不可以1、6、2、5。
2.3 临时定台制:各队在每一场比赛开始前,临时排定本队出场台次顺序,与对方队相应台次棋手对弈。
2.4 全队轮赛制:一方所有队员与另一方所有队员逐一对弈。
2.5 队员总分制:按照各参赛棋手在个人比赛中取得的成绩来计算单位团体成绩。
第十八条 比赛方法
1.淘汰制比赛
将所有参赛棋手(或队)按淘汰赛表格编排成一定的比赛顺序,由相邻的两名棋手(或队)进行比赛,负者被淘汰,胜者进入下一轮比赛,直到淘汰剩最后一名棋手(或队),这名棋手(或队)即为冠军,比赛也就全部结束。
淘汰赛一般专指单败淘汰制,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越来越多的一种赛制。
2.循环制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