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围棋规则(2002)
更新时间:2012-9-9、浏览次数:
第四章 比赛办法
第25条 比赛的种类
1、个人比赛
2、团体比赛
有两个以上的队参加,每队人数相等,通过事先约定的比赛方法分出胜负的比赛称为团体赛。团体赛是个人比赛的延伸,比赛类型有:分台定人制、定台换人制、临场出人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目前的全国团体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各队按棋手段位结合近期公布等级分,排定台次,台次一经排定,比赛中不得更改。现行的职业联赛,采用临场出人制,即赛前由教练员排定出场名单,棋手可以替换,台次可以任意变动。
在允许有替补队员的比赛中,替补细则由赛会竞赛部门制定。
3、棋手的段位及段位赛
段位是根据体育运动技术等级的要求,结合围棋项目实际而设置的棋手技术等级制度。职业棋手设初段至九段等9个等级;业余棋手设1段至7段等7个等级。职业段位和业余段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技术等级,职业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全国段位赛获得,段位的晋升有专门设置的制度。而业余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参加地方举办的省、市、县等不同等级的比赛,及省、市、县等不同等级段位等级赛获得。参加国家承认的全国性大赛,获得相应的成绩,经批准可以获得业余6段的段位。经特别认定的业余围棋锦标赛冠军,可以获得业余7段称号。
第26条 比赛办法
根据参加比赛人数的多少,赛程的长短,可采用不同的比赛办法。
1、淘汰制比赛: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败局超过限度即被淘汰,被淘汰者即失去继续比赛资格。
2、循环赛制比赛:分单循环、双循环和多循环三种,是由参赛个人或队,与其他参赛者逐一比赛的赛制。
3、积分编排制比赛: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制比赛。由于它的轮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4、积分编排加淘汰:在积分编排比赛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多败淘汰进行的比赛叫积分编排加淘汰赛。这一方法适合使用电脑编排,必须注意参赛人数和淘汰人数的比例,并且始终要保持参赛人数为偶数的原则。
5、多局决胜制:在某些重大的比赛中,冠亚军决赛采用多局决胜制。最少为3局2胜制,最多为7局4胜制等。
6、擂台赛:用打擂台的形式进行的团体对抗赛。参赛的人数由双方事前商定并排定出场顺序。
第27条 成绩的计算
1、个人赛: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①采用循环赛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积分高者名次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直至区分出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 胜者小分),分数高者名次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如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②、在采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区分名次:
A、比较总得分,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得分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 轮次 ) 如总得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B、比较积分区分名次,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比较对手积分区分名次。如对手积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2、团体赛:
记分办法:
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的确定:
1、在循环赛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同,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名次列前;以下依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2、在积分编排赛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或总积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计算办法与个人积分编排制比赛相同。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3、区分名次的加赛: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制定。
第28条 棋手退出比赛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1、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2、在循环制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有效,以下的比赛按弃权处理。
3、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的比赛不再编排。
4、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未赛部分均作弃权处理。